刑事诉讼法于闭幕不久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进行了“大修”,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。
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,彰显程序公正。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。刑事诉讼法作出重要修改后,执法者切实转变观念准确执行是关键。各政法各机关为适应新法的实施,酝酿出台有针对性的措施,确保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刑诉法。
修法的过程印证着刑事诉讼理念的变化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全程参与了此次刑诉法修改。他评价说,这次修法主要调整了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问题,改变了过去偏重打击和惩罚犯罪的做法,把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结合起来。
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认为,“尊重和保障人权”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,同时在辩护制度、证据制度、审判程序等方面就切实贯彻这一原则作出了更加明确、更为严格的规定,提出了很高的要求。
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认为,刑诉法的修改还使过去比较原则性的规定更加明确和具体化,具有可操作性。他举例说,比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,过去司法机关也有一些规定,但这次修法规定了一套排除程序。谁提出来排除非法证据,之后怎样审查,审查后如何裁决等等,有了一套具体明确的规定,这样在司法过程中容易操作。
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认为,法律的修改对规范执法行为、提高执法能力、提高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。比如,如何规范使用技术侦察手段;如何规范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;如何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;如何完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、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等等,都是政法机关面临的新课题。
刑诉法的很多程序修改,来源于近些年的司法改革实践。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补充完善、明确二审开庭审理范围、审理未成年人案设专门程序等被公众广为关注的内容,法院在修法之前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中,都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。
排除非法证据是遏制刑讯逼供的“釜底抽薪”之法。立法者希望通过公检法机关在侦查、审查起诉、审判各环节中运用明确的排除非法证据规则,共同遏制刑讯逼供。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规定就是近年司法改革的实践成果。
2010年5月,中央政法机关联合出台了《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》和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》。两个证据规定,力求把好证据关,最大限度防范冤错案,也为修法过程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打下了实践基础。
这次修法还在“特别程序”一编中,增设了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”的专章,并对保障辩护权、审前调查、犯罪记录封存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。其实,我国法院从1984年就开始了少年司法制度的探索,现在很多地方法院都设置了少年法庭。
“新修改的刑诉法是对20多年来少年司法实践经验进行了总结吸纳,还引入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。”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成员马东表示,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程序设计上给予特别关注,有利于进一步贯彻教育、感化、挽救的方针和以教育为主、惩罚为辅的原则,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。
从实践中来,到实践中去。“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就是要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。通过改革,对涉及刑事法律的重要问题进行探索,再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予以规范化,也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。”陈卫东说。
任何一次法律修改对执法者来说都是新考验、新挑战。司法机关有法必依、严格执法,让刑诉法展现强大生命力,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大期许。
已故的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江华在1981年12月7日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,读起来依然振聋发聩——“近两年来执行刑法、刑事诉讼法的实践,我们深切地感到,法律的权威不仅表现在制定的法律上,更重要的还表现在对法律的切实贯彻执行中。有法不依,执法不严,实际上等于无法。”
有法必依、执法必严,需要执法者刚直不阿的坚守。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蒋汉生直言,“办案必须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,不屈从任何‘压力’,不照顾‘面子’,所谓的地方部门利益,都不能成为办冤错案的借口。”
徒法不足以自行。据了解,公检法司等执法机关将围绕刑诉法的修改内容展开学习培训活动,让办案人员准确把握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的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。
最高人民法院表示,要加快刑事诉讼法配套司法解释修改完善工作进度,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;要严把案件审判的事实关、证据关、法律关和程序关,对于构成犯罪的,要坚决依法判处,对于不构成犯罪的,要依法宣告无罪,切实维护司法公正。
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,为确保修改后的刑诉法在检察环节得到有效贯彻执行,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制定配套制度和措施,清理、修改和完善现有司法解释、执法规范,及时修订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》和《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》。
公安部将抓紧制定修改相关配套规定,加强全警法制教育培训,着力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。司法部也将梳理和修改司法行政相关规范性文件,健全完善配套制度。
切实更新执法理念是实施刑诉法的重要着力点。有关专家表示,要教育引导办案人员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、程序意识、时效意识、权限意识、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,真正做到在严格公正执法的同时,坚持理性、平和、文明、规范执法。